人和银行卡都在本地,卡里的现金却被人在异地取走。记者今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去年该院受理银行卡盗窃案件3起,而今年截至目前已审理3起,均为银行卡内现金被异地盗取,涉案金额总额6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3起案件均由银行负责本息全赔。
储户:
卡未离身存款竟被支取
2012年3月27日,乌市市民孙某发现,一直由妻子保管的银行卡中18500元存款被人在石河子市分10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银行卡一直在妻子身上,人也从未离开过乌市,钱怎么就被异地取走了呢?事发后,孙某立即报案,但银行却对此事三缄其口。他随后将银行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乌市市民董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2年2月21日卡内的存款却在福建省漳州芗江某支行和南靖靖城某分理处被他人连续18次转支和取现,共计132800元,并产生手续费968元。多次协商未果,董某将该银行诉至法院。
乌市市民周某的遭遇和以上两位如出一辙,卡内40余万元被异地支取。
孙某等人认为,因为银行管理存在漏洞,导致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复制银行卡取走了存款,银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
不当损失或由储户造成
孙某要求银行担责的说法,遭到银行反驳。银行称,在办卡时已经发给他相关办卡章程,明确约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密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从这个约定看,银行没有任何责任。此外,孙某存在严重过错,根据规定,卡必须由本人保管,但银行卡和密码都是交由其妻子保管,且取款等交易都是由其妻完成的,故责任应该由孙某自行承担,在石河子市的10次取款不能排除是孙某或者其妻取款。
而对于分18次在福建等地取走董某卡内钱款一事,银行辩称,第一次被人取款时银行就发送信息通知了董某,其应尽快通过客服电话进行挂失止损,但董某未履行挂失义务,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责任,但之后的17笔属于扩大损失,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
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卡内资金在与本市相距遥远的异地被他人集中支取,可以认定银行卡是伪造的,银行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以至于ATM机向持伪造银行卡的不法分子付款,作为借记卡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这是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银行卡欺骗银行,不能视作银行与原告完成的交易。
法院认为,短信服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选择性付费服务,目的在于为客户提供及时存取款信息以便利客户。如以客户是否收到短信的标准确定银行是否免除责任,则这种短信服务实为一种责任负担,并且不能排除客户客观上未能看到短信的情况,对于已选择办理相应短信服务的客户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客户选择该种服务的目的是便利自己而非增加自己负担,且客户看到短信告知而不及时挂失亦有悖常理,故如银行认为银行卡保管人收到短信后的取款属扩大损失,应当证明保管人存在实际已看到短信但不及时处理的情况,但银行不能举证。
为此,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与孙某、董某、周某发生纠纷的银行,应赔偿三人所有损失。
法官建议,一旦发现银行卡异地取款现象,储户应该马上向银行申请冻结账户,并对存款全额和账目凭证取证保存,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全视频资料。银行也应该意识到,银行卡盗刷案的频繁发生,说明银行卡的磁条容易复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加以改进,避免为客户带来损失风险。